房屋权属承诺书(汇总32篇)

投稿:小范

房屋权属承诺书 第1篇

甲方:

乙方:

为改善职工住房条件,经有关部门批准,甲方在银城路北侧,银山路西侧,新建职工家属楼二栋,根据《_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房屋买卖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双方按照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原则,经协商同意,就乙方购买甲方职工家属楼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自愿购买甲方 家属楼 号楼单元 室。 房屋面积平方米,价格 元/平方米,房款合计元;

车库 号,面积平方米,价格 元/平方米,车库金额 元; 储藏室号平方米,价格 元/平方米,金额 元。 共计 金额元。大写拾 万 仟佰拾元角 分。

房屋实际结算面积:按照__和中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GB/T50353—号文计算(房屋实际结算面积以xxx房管局实测的确权面积为准,多退少补)。

二、有关xxx房管局收取的物业管理基金、契税、测绘、评估、抵押登记等费用,在办理房产证时由乙方按照有关部门规定交纳,由甲方统一代收代交。

三、乙方选择的付款方式及期限为:

1.一次性付款:

2.银行按揭方式付款:在交付首付款10个工作日内交清房款的首付款。并交齐办理银行按揭手续的有关资料。

四、房产交付:甲方应在 年月 日前,将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乙方使用。但如遇特殊原因及不可抗力的原因,如水灾、火灾、地震等自然灾害,由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甲方可据实予以延期交付。

五、违约责任:

1.甲方应按期将房屋交付乙方使用。逾期一天,甲方向乙方支付总房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

2.乙方未能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甲方扣罚乙方定金的30%作为违约金,并有将该房产转让他人的权利。

3.乙方未能按约定向甲方交齐房款的,自逾期之日起甲方按照同期银行住房贷款利率收取利息,并按照总房款的万分之二向乙方收取违约金。

六、保修责任:甲方自房屋交付乙方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在规定的保修期内房屋发生质量问题,甲方应履行保修义务,但因不可抗力或用房不当等发生的质量问题,甲方不承担责任。

七、乙方责任及义务:该房屋在购买总房款金额交清后产权归乙方所有。甲方自交房之日起一年内代办房产证,有关费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乙方承担。乙方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爱护房屋及配套设施,在使用期间乙方不得随意改变房屋外装结构、用途及承重部位,不得在楼内(包括阳台、楼梯)存放超荷载物品,对有关共有设施应尽保护、维修的义务。乙方应遵守甲方住宅小区的有关管理规定,否则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太阳能安装由甲方统一指定,费用乙方自理。

八、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德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未能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时,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九、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贰份,乙方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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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权属承诺书 第2篇

(一)总登记;

(二)初始登记;

(三)转移登记;

(四)变更登记;

(五)他项权利登记;

(六)注销登记。

第十条房屋权属登记依以下程序进行:

(一)受理登记申请;

(二)权属审核;

(三)公告;

(四)核准登记,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本条第(三)项适用于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公告的登记。

第十一条房屋权属登记由权利人(申请人)申请。权利人(申请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当使用其法定名称,由其法定代表人申请;

权利人(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使用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

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房屋他项权利登记,由权利人和他项权利人共同申请。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直管的公房由登记机关直接代为登记。

第十二条权利人(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

第十三条权利人(申请人)申请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交验单位或者相关人的有效证件。

代理人申请登记时,除向登记机关交验代理人的有效证件外,还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权利人(申请人)的书面委托书。

第十四条总登记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进行统一的权属登记。

登记机关认为需要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证书进行验证或者换证。

凡列入总登记、验证或者换证范围,无论权利人以往是否领取房屋权属证书,权属状况有无变化,均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登记。

总登记、验证、换证的期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五条总登记、验证、换证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规定期限开始之日30日前发布公告。

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登记、验证、换证的区域;

(二)申请期限;

(三)当事人应当提交的有关证件;

(四)受理申请地点;

(五)其他应当公告的事项。

第十六条新建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的3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应当提交用地证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资料以及其他有关的证明文件。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转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申请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用地证明等有关文件,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第十七条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请转移登记。

申请转移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

第十八条权利人名称变更和房屋现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一)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发生变更的;

(二)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三)房屋翻建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变更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他项权利登记。

申请房屋他项权利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合同书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房屋所有权登记应当按照权属单元以房屋的门牌号、幢、套(间)以及有具体权属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机关依法直接代为登记,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一)依法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的房屋;

(二)无人主张权利的房屋;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权利人(申请人)申请可以准予暂缓登记:

(一)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提交证明材料的;

(二)按照规定需要补办手续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准予暂缓登记的。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一)属于违章建筑的;

(二)属于临时建筑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因房屋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

申请注销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原房屋权属证书、他项权利证书,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有权注销房屋权属证书:

(一)申报不实的;

(二)涂改房屋权属证书的;

(三)房屋权利灭失,而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房屋权属注销登记的;

(四)因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工作失误造成房屋权属登记不实的。

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书面决定,送达当事人,并收回原发放的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原房屋权属证书作废。

第二十六条登记机关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7日内应当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对暂缓登记、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权利人(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登记机关应当对权利人(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凡权属清楚、产权来源资料齐全的,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应当在受理登记后的30日内核准登记,并颁发房屋权属证书;注销登记应当在受理登记后的15日内核准注销,并注销房屋权属证书。

第二十八条房屋权属登记,权利人(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交纳登记费和权属证书工本费。

登记费的收取办法和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在国家统一制定的办法和标准颁布之前,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办法和标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权利人(申请人)逾期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登记费的3倍以下收取登记费。

第三十条从事房屋权属登记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业务培训,持证上岗。

第三章 房屋权属证书

第三十一条房屋权属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房地产权证》、《房地产共有权证》、《房地产他项权证》。

第三十二条共有的房屋,由权利人推举的持证人收执房屋所有权证书。其余共有人各执房屋共有权证书1份。

房屋共有权证书与房屋所有权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条房屋他项权证书由他项权利人收执。他项权利人依法凭证行使他项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三十四条《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的式样由_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证书由_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

第三十五条房屋权属证书破损,经登记机关查验需换领的,予以换证。房屋权属证书遗失的,权利人应当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并向登记机关申请补发,由登记机关作出补发公告,经6个月无异议的,予以补发。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以虚报、瞒报房屋权属情况等非法手段获得房屋权属证书的,由登记机关收回其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其房屋权属证书作废,并可对当事人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

涂改、伪造房屋权属证书的,其证书无效,登记机关可对当事人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

非法印制房屋权属证书的,登记机关应当没收其非法印制的房屋权属证书,并可对当事人处以 1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因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工作过失导致登记不当,致使权利人受到经济损失的,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滥用职权、超越管辖范围颁发房屋权属证书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外的房屋权属登记,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_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1月1日起施行。

房屋权属承诺书 第3篇

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社:

我自愿以本人所拥有的位于园丁小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包含全部地上定着物再内),为抵押向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借款19万元(大写)拾玖万元整作为贷款抵押物抵押给贵社。抵押物未向第三人进行过任何形式的抵押或担保,也未受到公、检、法和行政机关的冻结、查封、扣留及保全,贵社是该抵押物的第一及唯一抵押权人,抵押期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之日止。如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清借款本息,贵社有权处理抵押物,收回贷款本息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法、执行费、律师费、保全费等)。如手续不全抵押无效我(单位)愿承担全部过错责任。

此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确系我向贵社提供的有效证件。

抵押人(签字): 共有人(签字):

年 月 日

房屋权属承诺书 第4篇

房屋权属证明

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房屋权属证书受到国家法律保护。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房地产权证》、《房地产共有权证》、《房地产他项权证》。

_、_、_、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房屋权属证书印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盛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房地产管理局)、新闻出版局、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确保房地产权属登记发证制度的健康实施,维护房屋权属证书的权威性、统一性,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_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印刷业管理条例》,经研究,_、_、_、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制定了《房屋权属证书印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需要的资料

1. 房屋购销合同原件及补充合同原件。

2.商品房销售统一发票原件。

3.房屋的外业测绘调查表及分层分户平面图原件。

(若房屋测绘报告为旧格式的,则还需出具竣工验收单及填写房地产登记申请书,新格式只需提供房屋的外业测绘调查表及分层分户平面图原件即可。)

4.完税凭证(契税缴款书)

5.⑴购房人已婚 ①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原则上需校验原件)

②婚姻证明复印件(带原件校验)

③双方任何一方不能到场办理,则需提供私章,若委托第三方代办则需同时提供夫妻双方私章

⑵购房人单身(必须本人到场,不可代办)

①身份证复印件(带原件校验)

②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复印件(带原件校验)

③单身声明具结书 购房者在本地则到民政局办理

购房者在异地则到公证处办理

购房者在国外则到大使馆办理

⑶购房人为单位 ①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校验原件),无法提交原件校验,则需提交工商出具的彩印副本。

产权登记费

居民住宅 每套80元,如有共有权证增收工本费10元/本

其它房产建筑 面积500(含500)O以下的每宗200元,500~1000O的为300元,1000~O的'为500元,2000~5000O的为800元,5000O以上的为1000元;如共有权证增收工本费10元/本。

契税税率及缴款书

契税缴款书的办理

1.提供户主身份证复印件。

2.提供销售发票复印件(带原件校验)。

3.提供销售合同及最终补充合同复印件(带原件校验)。

4.若开发公司代为办理,则派遣员工时应出具公司盖章的证明书。

契税税率

1.普通住宅 144O以下为,144O以上为3%。

2.非普通住宅(高档住宅如别墅等)为3%。

注意事项

保证合同p发票p测绘报告等各个凭证资料的内容一致性, 认真核对,确保措辞p各项数据p日期等一致无误。

房屋权属承诺书 第5篇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涿州市晋先水泥有限公司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嘉兴市泰利贸易有限公司

依照《_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建设工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就本工程施工中的有关劳务提供及其他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涿州市晋先水泥有限公司

2.工程地点:晋先水泥有限公司厂区内

3.工程内容:晋先水泥有限公司厂区拆除

第二条:承包范围

1.晋先水泥有限公司厂区拆除范围内所有建筑物:(拆迁之后废钢归于乙方)

2.甲方愿意将晋先水泥厂置于涿州市晋先水泥厂内所有设备机器连同附属厂房全部承包给乙方拆除(以厂区围墙内一切建筑)。

3.甲方要求乙方必须在规定工期(150天,雨水及节假日顺延)内全部拆除。拆除后平整后交付甲方使用(具体拆除工期计算以甲方为准,甲方签约时间:20xx年5月30日)

第三条:工程工期

1.进场日期:20xx年9月23日,竣工日期:20xx年2月23日

2.总工期为150日,工程进程按甲方所要求。

第四条:合同价款、工程款支付及结算

1.甲方向乙方支付拆除工程款,总金额大写:贰佰柒拾万元(¥:2700000元)。

2.拆除完毕后三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拆除工程款。

3.乙方必须将场内设备、废钢、线缆以每吨1000元过磅后付给甲方。甲方以每平方45元(以实际拆除面积为准)付给乙方作为拆除费用补助。(合同签订一周内乙方以现金支付方式向甲方支付定金贰拾万元)

第五条:甲乙方工作职责

一.甲方责任:

1.负责拟拆除房屋的断水、断电、断气、等工作。

2.配合乙方做好各方面协调工作。

3.保证拟拆除房屋建、构筑物的完整性。

4.负责对拆迁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

5.负责对拆除完毕的地块进行验收。

6.甲方需负责提供倾倒垃圾的具体场所及车辆的道路通行许可。垃圾外运不得超过四公里。甲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不得出让场内一切设备。

7.新建的晋先热环保型水泥厂施工团队由乙方负责落实。

二.乙方责任:

1.按甲方要求按时进入拆迁现场,保证工期的顺利完成。

2.负责对本协议所列拆除范围内所有建筑物及附属物的拆除、清运工作。

3.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各种事故、行政处罚等一切责任、费用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4.在拆除现场坚持文明施工,对出入施工现场的道路及时安排人员清扫,回收材料的堆码应有严格的区域,严禁在道路、通道堆放任何材料。

5.施工过程中一切安全责任由乙方自行负责。

6.拆除厂房工程的单位必须具有专业的房屋拆除资质,并报甲方有关专业部门备案。

第六条:违约责任

1.若甲方按照合同规定时间交付施工场地,而乙方不能按合同规定时间完成拆除任务,则按每延期一天罚款5000元/天。

2.若甲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乙方有权要求停工,甲方则需按每延期一天赔偿乙方5000元/天。

第七条:安全施工

1.乙方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

2.进场前应对机械、人员进行投保。保险费用在报价中考虑,甲方不另行支付。乙方应遵守现场的一切规章制度,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一切责任。

3.发生重大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代表。同时按政府的有关要求处理。

4.乙方在动力设备、高压线路、地下通道、易燃易爆地段及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前,甲方需安排专业人员配合。

第八条:争议

甲方必须保证本次工程的真实合法性,如有差错甲方应负相应责任。

甲乙双方发生争议时,应该本着友好合作的宗旨,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可向施工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签字盖章同具法律效力。

本合同订立时间:20xx年5月30日

甲方:乙方:

地址:地址: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房屋权属承诺书 第6篇

委托书

委托方:

受托方:佛山市**有限公司

现有买受人层《房地产权证》向出卖人作出以下委托:

双方承诺:《佛山市南海区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书》受让申请方为买受人亲笔签名(章);签名(章)鉴证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如果买受人不委托第2点委托出卖人代领《房地产权证》的,买受人需本人到房管部门亲自领《房地产权证》。

委托方:受托方:**

日期:日期:

授权委托书

兹授权**(身份证号:**)为我方委托代理人,其权限是:办理佛山市**广场项目,各业主授权委托的《房地产权证》办理及领取手续。

**公司

日期:

房屋权属承诺书 第7篇

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承诺书为加强本企业的诚信体系建设,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从业人员的诚信理念和信用意识,规范本行业的市场经营行为,提高行业的社会诚信度和整体水平,本公司向社会公众做出如下承诺:

第一条

保证商品房销售手续合法。依法办理商品房销售手续。预售的商品房已依法取得预售许可证;达到规定条件的商品房已依法取得房地产产权证。

所有的商品房预售和现售信息均在《宁夏房车网》上公开商品房销售信息的,应签署《宁夏房车网》诚信承诺书,保证网上、媒体和其他渠道发布的所有信息,均是真实的、及时的。不发布虚假的楼盘供求信息,不发布虚假的楼盘价格信息,不签订虚假的销售合同,不隐瞒楼盘瑕疵信息。

第二条

保证商品房质量符合工程质量标准和依法进行商品房竣工验收备案;确保主体结构质量符合《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出现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及时修复,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新建住宅全装修应符合和不低于样板房的装修标准,装修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第三条保证商品房广告真实合法

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包括售楼书等销售宣传资料应真实可靠并按规定注明预售许可证的核准文号。

第四条

保证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平等合法 采用统一标准的示范文本签约,不使用诱导、强迫等不正当手段促成签约,充分尊重购房者的意愿,购房者对合同条款提出修改意见时,双方应协调一致签订合同时必须提请对方注意补充条款内容。

第五条

保证按约定期限交房按商品房销售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交付房屋;延期交房或交付房屋的面积、与合同约定不相符合的,按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主动进行赔偿。在销售楼盘的房价上升时,杜绝故意延期交房,造成合同违约,迫使购房者退房的行为;在销售楼盘的房价下跌时,如须延期交房的,应自觉维护合同约定的购房者的退房权利。

第六条

保证依法处理商品房面积争议维护购房者对所购房屋面积计算的知情权,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明示购房使用面积和分摊面积内容。交付商品房时向购房者提供,签订商品房出售合同时向购房者提供《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表》。商品房销售合同约定的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屋建筑面积测算表》时,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处理,合同未约定的`按_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处理。

第七条

保证及时办理合同备案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同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应按规定时间到当地房地产交易机构办理合同备案手续,并向购房者提供相关资料,协助购房者办理房屋产权证。

第八条

保证前期物业管理到位商品房销售合同包含前期物业服务的内容,并依法承担物业保修等责任;制定或联合制定的业主临时公约,不得侵害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并向购房人明示和说明;依法提供物业管理用房,交纳物业维修基金,并按规定办理与物业管理企业的承接验收手续,移交物业相关资料。

以上八条承诺条款,如有理解不一致之处,均以现行的房地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以上八条承诺中,商品房质量问题涉及到施工企业的,全装修房质量问题涉及到装修企业的,商品房销售问题涉及到经纪代理企业的,前期物业管理问题涉及到物业管理企业的,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面向消费者承担承诺的责任。凡发生这些问题的争议和投诉,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及时为消费者处理解决,然后向涉及的企业追索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消费者承担承诺前期物业管理截止时,向业主委员会正式移交业主公众物

权。以上承诺,请社会各界监督。

承诺单位:

法人代表:

年 月

房屋权属承诺书 第8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权属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_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登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他项权利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是指已获得了房屋并提出房屋登记申请,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第四条 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到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权属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

第五条 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

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六条 房屋权属登记应当遵循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书的式样报_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_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屋权属登记

第九条 房屋权属登记分为:

(一)总登记;

(二)初始登记;

(三)转移登记;

(四)变更登记;

(五)他项权利登记;

(六)注销登记。

第十条 房屋权属登记依以下程序进行:

(一)受理登记申请;

(二)权属审核;

(三)公告;

(四)核准登记,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本条第(三)项适用于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公告的.登记。

第十一条 房屋权属登记由权利人(申请人)申请。权利人(申请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当使用其法定名称,由其法定代表人申请;

权利人(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使用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

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房屋他项权利登记,由权利人和他项权利人共同申请。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直管的公房由登记机关直接代为登记。

第十二条 权利人(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

第十三条 权利人(申请人)申请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交验单位或者相关人的有效证件。

代理人申请登记时,除向登记机关交验代理人的有效证件外,还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权利人(申请人)的书面委托书。

第十四条 总登记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进行统一的权属登记。

登记机关认为需要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证书进行验证或者换证。

凡列入总登记、验证或者换证范围,无论权利人以往是否领取房屋权属证书,权属状况有无变化,均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登记。

总登记、验证、换证的期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五条 总登记、验证、换证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规定期限开始之日30日前发布公告。

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登记、验证、换证的区域;

(二)申请期限;

(三)当事人应当提交的有关证件;

(四)受理申请地点;

(五)其他应当公告的事项。

第十六条 新建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的3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应当提交用地证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资料以及其他有关的证明文件。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转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申请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用地证明等有关文件,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第十七条 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请转移登记。

申请转移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

第十八条 权利人名称变更和房屋现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一)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发生变更的;

(二)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三)房屋翻建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变更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 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他项权利登记。

申请房屋他项权利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合同书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 房屋所有权登记应当按照权属单元以房屋的门牌号、幢、套(间)以及有具体权属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机关依法直接代为登记,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一)依法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的房屋;

(二)无人主张权利的房屋;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权利人(申请人)申请可以准予暂缓登记:

(一)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提交证明材料的;

(二)按照规定需要补办手续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准予暂缓登记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一)属于违章建筑的;

(二)属于临时建筑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因房屋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

申请注销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原房屋权属证书、他项权利证书,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有权注销房屋权属证书:

(一)申报不实的;

(二)涂改房屋权属证书的;

(三)房屋权利灭失,而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房屋权属注销登记的;

(四)因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工作失误造成房屋权属登记不实的。

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书面决定,送达当事人,并收回原发放的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原房屋权属证书作废。

第二十六条 登记机关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7日内应当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对暂缓登记、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权利人(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 登记机关应当对权利人(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凡权属清楚、产权来源资料齐全的,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应当在受理登记后的30日内核准登记,并颁发房屋权属证书;注销登记应当在受理登记后的15日内核准注销,并注销房屋权属证书。

第二十八条 房屋权属登记,权利人(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交纳登记费和权属证书工本费。

登记费的收取办法和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在国家统一制定的办法和标准颁布之前,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办法和标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 权利人(申请人)逾期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登记费的3倍以下收取登记费。

第三十条 从事房屋权属登记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业务培训,持证上岗。

第三章 房屋权属证书

第三十一条 房屋权属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房地产权证》、《房地产共有权证》、《房地产他项权证》。

第三十二条 共有的房屋,由权利人推举的持证人收执房屋所有权证书。其余共有人各执房屋共有权证书1份。

房屋共有权证书与房屋所有权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条 房屋他项权证书由他项权利人收执。他项权利人依法凭证行使他项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三十四条 《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的式样由_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证书由_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

第三十五条 房屋权属证书破损,经登记机关查验需换领的,予以换证。房屋权属证书遗失的,权利人应当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并向登记机关申请补发,由登记机关作出补发公告,经6个月无异议的,予以补发。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以虚报、瞒报房屋权属情况等非法手段获得房屋权属证书的,由登记机关收回其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其房屋权属证书作废,并可对当事人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

涂改、伪造房屋权属证书的,其证书无效,登记机关可对当事人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

非法印制房屋权属证书的,登记机关应当没收其非法印制的房屋权属证书,并可对当事人处以 1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因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工作过失导致登记不当,致使权利人受到经济损失的,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滥用职权、超越管辖范围颁发房屋权属证书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外的房屋权属登记,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_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191月1日起施行。

房屋权属承诺书 第9篇

张秀兰,性别: 身份证号码:家中子女共五人,其中:

大女儿:,身份证号码:二女儿: ,身份证号码: 三女儿: ,身份证号码: 儿子:,身份证号码:小女儿:,身份证号码:经家中所有子女协商,一致同意孙瑞林一人继承母亲张秀兰位于西安市碑林区房屋面积平方米的房屋一套,其他子女、放弃该套房屋被继承人(母亲张秀兰)遗产的继承权。

该协议一式五份,各自签名、按指印之

日起,即可生效。

年月日

房屋权属承诺书 第10篇

房屋权属登记授权委托书

现住址:XX市XXX区XXX路XXX弄XXX号XXX室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

受托人:XXX 性别:男 出生于 年 月 日

现住址:XX省XXX县XXX栋XXX单元XXX号

受托人在委托权限范围内所从事的一切法律行为及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及所造成的法律结果,我均予以承认。受托人在办理上述委托事项时无转委托权。

身份证号码: XXXXXXXXXXXXXXX

本人XXXXX购买XXXX花园项目开发有限公司所售房屋XXXXX号房,因委托人在外地上班,无法亲自办理相关事宜,特委托XXXXX为代理人,代为办理如下事宜:

一 办理该房屋的领取钥匙, 实测面积核算验收,办理产权事务(领取产权证),房屋日常管理,房屋装修等事宜。

二 支付领取委托事项有关费用

三 该房屋买卖一切事宜

委托期限: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

委托权限:参与调解和签署和解协议;参加法庭开庭;调查、提交有关证据;代书和代收法律文书;代为承认和放弃诉讼请求;代为变更诉讼请求、撤诉、提起反诉等。

受托人有转委托权

在民事诉讼代理中,委托代理权分为两种:A、一般委托,即委托代理人只能代当事人为一般的诉讼行为,如提出证据、进行辩论、申请财产保全等。B、特别委托,即委托代理人受托进行某些重大诉讼行为,如有权代理当事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有权提起上诉或反诉;有权与对方当事人和解等。理应注意的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2条针对婚姻案件的特殊性质,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时授予的'代理权限作了限制性的规定,即“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现委托上述授权责任人作为我单位在____日常管理上的全权代表,代表法人签署相关文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受托人在代理权限内签署的一切文件我均予以承认

现委托上述授权责任人作为我单位在____日常管理上的全权代表,代表法人签署相关文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委托人:

年 月 日

房屋权属承诺书 第11篇

xx楼xx一套住宅,原房名为母亲:,现房名为女儿xx(以下称二楼)。xx小区楼一套住宅,现房名为xx之夫xx(以下称一楼)。xx女儿xx与母亲GONG同居住时在没有与其他家庭成员商议的情况下,将母亲的房证名改为自己的名下,经家庭其他子女的商议达成以下共识和承诺。

一,xx与丈夫xx共同承诺将一楼xx住房房名改为母亲xx名下,母亲同意。

二,母亲及家庭成员承认xx二楼房证的事实,将不追究责任三,母亲在世时任何人不得因房证的.房名改变而改变母亲的居住现状。

承诺人:xxxx

20xx年x月x日

房屋权属承诺书 第12篇

_决定对《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做如下修改:

一、第十七条中的“30日”修改为“90日”。

二、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机关依法直接代为登记,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一)依法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的房屋;

(二)无人主张权利的房屋;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书面决定,送达当事人,并收回原发放的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原房屋权属证书作废。”

四、第二十六条修改为:“登记机关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7日内应当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对暂缓登记、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权利人(申请人)。”

五、第二十七条中的“两个月”修改为“30日”,“一个月”修改为“15日”。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权利人(申请人)逾期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登记费的3倍以下收取登记费。”

七、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的式样由_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证书由_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

八、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以虚报、瞒报房屋权属情况等非法手段获得房屋权属证书的,由登记机关收回其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其房屋权属证书作废,并可对当事人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

涂改、伪造房屋权属证书的,其证书无效,登记机关可对当事人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

非法印制房屋权属证书的,登记机关应当没收其非法印制的房屋权属证书,并可对当事人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删去第三十九条。

此外,对部分条文的文字和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房屋权属承诺书 第13篇

宜宾市鼎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本人郑重承诺:因xx(以下简称债务人)与xx银行(以下简称债权人)xx于年xx月xx日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xx向银行借款xx元整(大写:x元整),期限xx个月,由贵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为了保证贵公司的利益,xx向贵公司(以下简称担保人)提供抵押反担保即罗克琴与宜宾丽雅置地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罗克琴向宜宾丽雅置地有限公司买到的位于宜宾市翠屏区航天路中段d—5地块宜都。莱茵河畔项目中的戎州路东段阳光半岛的商品房一套作为抵押反担保,因此房不能办理抵押登记,亦不能与开发商签订三方协议,故本人对此笔贷款中的反担保作出如下承诺:

1、在xx未按照与签订的.《借款合同》之约定偿还借款及利息前,罗克琴不得将上述房屋设定抵押或者转让给第三人。

2、在未向xx银行归还全部借款及利息前,罗克琴不能撤销与宜宾丽雅置地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罗克琴与宜宾丽雅置地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协议退款退房。

3、若xx未向xx银行归还全部借款及利息前,上述房屋的权属证SHU办理到罗克琴名下时,罗克琴应在领到所购房屋的权属证书之日起三日内将此权属证书交由宜宾市鼎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保管,xx并由本人监督罗克琴与宜宾市鼎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办理该房屋的抵押登记。

4、本人保证本抵押物在抵押给宜宾市鼎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期间,抵押物本身无争议,无其他抵押权人,无其他受益人。若xx未按照与xx签订的《借款合同》之约定偿还借款及利息,宜宾市鼎恒融资担保公司是本抵押物的唯一受益人。

5、若罗克琴违反上述任意一条,则本人承担此笔借款的连带清偿责任。

6、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出现纠纷的,各方应当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承诺书一式三份,公司保存一份,债务人和承诺人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债务人:xxx

承诺人:xxx

20xx年x月x日

房屋权属承诺书 第14篇

楼房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楼房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现根椐《合同法》买卖合同的规定,为乙方购买甲方楼房事项,经方双协商在遵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下现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自愿购买甲方所建设的整套家属楼,该楼房位于城郊供销社地址上,该综合楼砖混二层半(既二层顶砌墙起脊屋面,其可直接上人存放物品),该户主房两间附房 间,建筑面积㎡。位置在五层家属楼西侧第四户。

二、该房售价:平方米/元。房屋总价 元。

三、付款办法:购楼房款乙方分三次付给甲方,第一次是在双方签订协议之日支付房款 元,第二次是在楼房主体工程完工后乙方向甲方支付房款 元,第三次是甲方把该《房权证》交给乙方时,乙方应将工程款一次性付清。

四、甲方保证做到该楼房的水、电、路三通。及院内门外硬化水泥路并通到柏油路面。上述费用由乙方共同承担,(每间、套元)。

五、甲方负责为乙方办理该楼的(每间、套 )《产权证》和该楼所占土地 年《土地使用证》,其费用有甲方承担。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有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效力相同。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20xx年x月xx日

房屋权属承诺书 第15篇

经哈尔滨市第十二届_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8月27日通过,黑龙江省第十届_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月15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年12月1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_常务委员会

2004年10月1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权属登记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_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权属登记。

本条例所称城市,是指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其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房屋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房屋他项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条例所称房屋权利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是指已获得了房屋并提出房屋登记申请,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 房屋权属管理实行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法律保护。

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

第五条 房屋权属登记应当遵循房屋所有权与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第六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并进行监督、检查。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区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市)城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

市、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登记机关。

第七条 市级登记机关应当制定房屋权属登记技术规程,建立全市统一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系统,并做到信息公开。

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做好房屋权属登记、发证、档案管理和房屋测绘数据确认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八条 房屋权利的取得、转移、变更及消灭,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房屋权属登记的种类包括:总登记、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预告登记、注销登记。

第九条 权利人或者申请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使用其依法登记或者批准机关批准的名称;成年人应当使用身份证件所载姓名;未成年人应当使用户籍所载姓名,并由其监护人代为登记。

权利人或者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代理人申请登记时,应向登记机关交验代理人、被代理人的有效证件和授权委托书。

第十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权利人或者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或者认证:

(一)外国人或者港、澳、台居民及华侨作为房屋权利人委托代理人的;

(二)个人所有的房屋转让中出让方委托代理人的;

(三)个人所有的房屋抵押中抵押人委托代理人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监护人代理被监护人处分房屋的,监护人应当提交存在监护关系的有关证明。

第十一条 权利人或者申请人申请房屋权属登记,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向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文件、证件;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为原件。

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的,应当出具受理文件收据。

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进行房屋权属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共同申请:

(一)买卖;

(二)互换;

(三)赠与;

(四)二人以上(含二人)共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进行房屋权属登记的,当事人可以一方申请:

(一)初始登记;

(二)变更登记;

(三)预告登记;

(四)继承、遗赠;

(五)设定抵押权、典权;

(六)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裁决、裁定、判决;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直接代为登记:

(一)依法由登记机关直管的公房和代管的房屋;

(二)无人主张权利的房屋;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代为登记的房屋,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第十五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查封房屋或者限制房屋权利的,依法作出的决定、裁定应当送达登记机关,并且应当在决定书、裁定书中详细载明查封或者限制的内容、起止时间:

(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没收、查封房屋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权利的裁定、判决已经生效的;

(二)公安、检察机关依法对已立案的案件,根据案情需要查封房屋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权利并作出正式决定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查封房屋或者限制房屋权利期限届满需要继续查封或者限制的,有关机关应当在期满前,作出继续查封或者限制的决定、裁定,并送达登记机关;逾期未送达的,权利人的权利自然恢复。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当暂缓登记:

(一)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提交证明材料的;

(二)按照规定需要补办手续的;

(三)房屋权属纠纷尚未解决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违法建筑;

(二)临时建筑;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对暂缓登记、不予登记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送达权利人或者申请人。

第十九条 登记机关应当对权利人或者申请人的登记申请进行审查。对权属清楚、应当提交的证件完备的,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核准登记,并颁发房屋权属证书;注销登记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核准注销,并注销房屋权属证书;预告登记应当在受理申请15日内核准登记,并出具预告登记证明。

第二十条 登记机关应当颁发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房屋权属证书。

共有的房屋,由权利人推举的持证人收执《房屋所有权证》,其余共有人执《房屋共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与《房屋所有权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房屋他项权证》由他项权利人收执。

第二十一条 房屋权属证书破损影响使用的,由权利人提出申请,经登记机关审核、确认需要换发的,予以换发新的房屋权属证书。

房屋权属证书遗失的,权利人应当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并向登记机关申请补发;登记机关发布补发公告,2个月内没有人提出异议的,补发新的房屋权属证书。

第二十二条 权利人或者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交纳登记费用。

登记机关应当公示房屋权属登记的收费标准。

第三章 总登记和初始登记

第二十三条 登记机关为了清理产权、整理产籍,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权属进行总登记或者验(换)证。

第二十四条 总登记或者验(换)证应当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在规定期限开始之日30日前发布公告。

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登记或者验(换)证的区域;

(二)登记期限;

(三)当事人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

(四)受理登记地点;

(五)其他有关事项。

凡列入总登记或者验(换)证范围内的,无论当事人以往是否领取房屋权属证书,权属状况有无变化,均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办理登记。

第二十五 条新建成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房屋竣工验收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房屋权属初始登记,并提交如下证件和材料: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证;

(四)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五)具有房产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报告;

(六)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七)申请人及代理人的有效证件。

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供总平面图、分层平面图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供总平面图、分层平面图。

第二十六条 在建的房屋,申请人可以持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证件和材料(第六项除外)及项目批准文件申请已_分房屋预先初始登记。

房屋在建工程预先初始登记核发《房屋在建工程预登记证》。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总投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持项目建设图纸和有关批准文件到登记机关办理预售登记。

第四章 转移登记和变更登记

第二十八条 因房屋买卖、互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合并、分割、裁决等原因致使房屋权属发生转移的,应当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

第二十九条 购买现有公有住房而使房屋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在房屋权属转移之日起90日内,持公有住房出售手续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

第三十条 购买商品房屋的,当事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成交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和材料办理权属转移登记:

(一)商品房销售票据;

(二)商品房购销合同;

(三)当事人及代理人的有效证件。

提交的证件和材料内容与房屋实际不符的,还应当提交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一条 已经确认权属的房屋,因调拨或者单位合并、分立致使权属发生转移的,权利人应当在行为发生之日起90日内,持房屋权属证书、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的有效_房屋权属转移登记;需要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还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三十二条 已经确认权属的房屋,因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的调解、决定、裁决、裁定、判决致使权属发生转移的,权利人应当在法律文件生效之日起90日内,持下列证件和材料办理权属转移登记:

(一)房屋权属证书;

(二)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决定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

(三)权利人及代理人的有效证件。

第三十三条 已经确认权属的房屋,因买卖、赠与或者以其他合法方式转让而使房屋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在相关的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内,持下列证件和材料办理权属转移登记:

(一)房屋权属证书;

(二)房产转让合同;

(三)当事人及代理人的`有效证件。

继承、赠与、涉外的,当事人还应当提交相应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当事人应当对提交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房屋权属转移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

第三十四条 已经确认权属的房屋,因分割、扩建、改建和部分拆除、倒塌、焚毁使房屋现状发生变更及其他个别登记事项的变更,应当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证明材料,申请变更登记:

(一)房屋权利人名称变更的;

(二)婚姻存续期间,权利人在夫妻间变更的;

(三)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四)房屋翻建或者部分改建的;

(五)房屋使用性质变更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房屋坐落的区划、街道名称、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发生变更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登记机关;登记机关应当公告变更期限等内容,权利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变更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免费为权利人进行变更登记。

第五章 他项权利登记和预告登记

第三十七条 权利人以其依法取得的房屋设定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房屋权属证书、设定他项权利合同书、权利人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_房屋他项权利登记。

第三十八条 登记机关依法对房屋他项权利申请登记的事项进行审查、确认后,核发《房屋他项权证》。

第三十九条 经登记的房屋他项权利发生转移、变更的,权利人应当在合同签订或者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转移、变更的证明文件办理房屋他项权利的转移、变更登记。

第四十条 房屋尚未建成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

(一)预购商品房及其转让的;

(二)以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预告登记后,当事人取得房屋所有权或者房屋他项权利的优先请求权。

第四十一条 申请预告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提交商品房预售合同等协议、当事人及代理人的有效证件。

第四十二条 预告登记自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之日起满二年,当事人未申请房屋所有权或者房屋他项权利登记的,预告登记自行失效。

第四十三条 经预告登记的房屋权利依法终止的,当事人应当持证明预告登记的房屋权利终止的文件办理预告登记注销。

第六章 注销登记

第四十四条 房屋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原因致使房屋权利终止的,权利人应当进行房屋权属注销登记。

房屋所有权自房屋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之日起自然终止。

第四十五条 已确认权属的房屋,因不可抗力倒塌、焚毁的,权利人应当自房屋灭失之日起30日内,持房屋权属证书和相关的证明材料,申请房屋权属注销登记。

第四十六条 权利人自行拆除房屋的,应当在拆除前,持房屋权属证书及有效证件,申请房屋注销登记。

第四十七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的房屋,拆迁单位应当在拆迁许可证发放的同时,持用地批准书、用地批复或者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拆迁范围图、关于基本建设项目计划的批复等材料,申请房屋权属注销登记。

第四十八条 房屋他项权利终止,房屋所有权人和他项权利人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房屋权属证书及房屋他项权利终止的证明等材料,共同申请他项权利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有权注销房屋权属证书:

(一)房屋权利消灭,权利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申请注销登记的;

(二)持证人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或者伪造有关证件、材料,用欺骗手段获准登记的;

(三)因登记机关工作人员的过错,造成房屋权属登记不实的;

(四)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的。

登记机关应当在作出注销房屋权属证书决定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限期上缴房屋权属证书;逾期未上缴的,由登记机关公告房屋权属证书作废。

因登记机关工作人员的过错,造成房屋权属登记不实但可以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免费办理变更登记。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涂改房屋权属证书和以欺骗手段获准房屋权属登记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房屋权属证书、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以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伪造房屋权属证书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登记机关以外的其他组织,擅自受理房屋权属登记或者擅自制作、颁发房屋权属证书的,其证书无效,由登记机关没收其房屋权属证书和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照《_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登记机关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按照《_行政处罚法》和有关听证程序的规定,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登记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听证。

第五十五条 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六条 罚没票据的使用和罚没款项的处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实施前已建成使用但不完全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权属登记条件的房屋,其权属登记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11月2日公布的《哈尔滨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同时废止。

房屋权属承诺书 第16篇

城市房屋权属监理处工作总结

201x年,我处在市局的正确领导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以建立和谐社会为宗旨,以保持_员先进性教育为契机,按照“法治、文明、效率”的新时期工作思路,紧紧抓住依法办证这个中心不放松,从严管理,从严治队,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信息化建设,确保思想认识到位,管理力度到位,措施落实到位,全处干部职工同心协力,真抓实干,积极探索,大胆工作,加快办证速度,提高服务质量,经济效益明显提高,圆满完成了市局敲定的各项工作任务。现将我处一年来的工作总结:

一、以依法办证为中心,狠抓规范化管理

一年来,我处紧紧抓住依法办证这个中心不放松,坚持思想要再解放、观念要再更新、改革要再突破的指导方针,以服务促发展,以发展带服务,规范管理,堵塞漏洞,加快办证速度,提高办证质量。截至11月30日,全年共办理房屋权属登记813xxxx,其中房屋所有权证726xxxx(房改房376xxxx),房屋他项权证93xxxx,调处产权纠纷1xxxx,查阅档案200xxxx宗,整理录入房产档案8506宗。经济收入比去年增长了1xxxx,取得了服务质量和经济效益双丰收的可喜成绩。

一是层层抓管理,落实目标责任制。,我处与市局签订了目标责任书,全年完成收入10xxxx元,各项开支不超过1xxxx元(除人员工资、福利和固定投入)。个别同志认为,我们收费标准低,房产证越办越少,完成任务有困难,面对这些问题,处领导班子没有退缩,再次对今年的收入预计进行了评估,并采取多种形式,确保完成“双控”目标。年初,处领导与各科室签订了目标管理责任书。定任务,定目标,实行奖优罚劣,形成了人人头上有指标,千斤重担众人挑的局面,为完成全年目标任务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是加强收费监控,严格支出管理。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全处干部职工牢固树立了依法收费的观念,对各项业务的收费均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许可证上的项目收取。由于我们采取的是电脑计价,且不收取费用无法发证,因而最大限度地防止了乱收费和漏缴现象的发生。全年共收入元,是年初计划的。同时,我们严格执行财务制度,按照国家关于《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通知,要求全体干部职工要有节约型的开支理念。全年公用支出元(人均604xxxx/年),占开支计划的。

三是建立健全制度,促进规范化管理。今年,由我处牵头,与相关单位共同制定了《业务错件问责追究制度》,单位内部还制定了《财务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和《计算机管理制度》等九个制度,做到以制度管人,用制度理事。同时,我们在今年年初开始实行了指纹签到、签退制度,对违犯制度迟到早退者次月初公布名单,并扣除出勤补助;对于上班时间打游戏者,我们采取就地停职的处罚,并处以10xxxx罚款。由于处领导班子成员能够身体力行、率先垂范,形成了在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干部职工互相监督、齐心协力共同治队的可喜局面。

二、以强化管理为重点,提高办证速度和办证质量

房屋权属登记办证是社会的热点之一,而提高办证速度和办证质量是群众最为关心的事情,为了提高确权发证的速度和准确性,今年我们采取了以下具体措施:

一是实行了房屋权属登记公告制度。针对目前我市在房屋自建和房产转移中容易发生权属纠纷这一现状,我们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条的规定,结合我处实际,及时实行了此类房屋权属登记办证实施公告制度。通过对申报权属登记的房屋周围张贴公告以及在单位网站上发布征询异议公告等多种形式,有力地维护了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利,最大限度地减少了房屋权属纠纷。

二是加强对拆迁安置房屋办证的管理。前几年,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屋拆迁很多年后仍不将已经灭失了的房屋房产证交回我处注销,给我们日常管理和产籍档案清理带了很多问题;还有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政府对拆迁安置进行房产契税减免的优惠政策,弄虚作假,签订假协议,开具假证明,以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因此,我们从今年7月1日起,对拆迁安置购买的商品房,除了要求交回已拆迁房屋房产证外,还要求查阅原房产档案,防止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联手弄虚作假,偷逃房产契税,维护了国家税收政策的严肃性。

三是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办证时间。办证时间历来是群众最关注的`问题,为了缩短办证时间,根据市局的要求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我们对原来的运行模式和业务流程进行了修改完善,各个业务环节均规定了办理时限,使得办证时间由原来的1xxxx工作日缩短到现在3至xxxx工作日(需要公告的除外),

大大提高了办证速度。对特殊情况,我们开辟了绿色通道,当天受理,当天办结,受到了办事群众的好评。

三、继续加大房产抵押登记业务的管理力度

今年年初,按照市局的要求,我们对抵押登记业务进行了认真研究,本着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进一步加大了对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及大宗房地产抵押办理他项权登记的工作力度。

一是规范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程序。按照市局的要求,我们对已经做了商品房预销售的房地产项目不再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并对原来已经办理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的逐一造表,通报市局房产科,以便在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证时审查其资格。同时,对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和抵押物价值在15xxxx元以上的房地产抵押登记报局里研究后审批。

二是开展了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预登记业务。为了更好的满足个人住房贷款的需要,进一步扩大抵押登记业务范围,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我们于今年10月开展了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预登记业务,通过短时间的运行取得了预期的效果,即促进了房地产市场的进一步发展,也保障了银行信贷资金的安全投放。今年我处共办理按揭登记510宗,占全部抵押登记业务的5xxxx,

三是建立了抵押登记查询系统。今年我们对以前所有办理的房产抵押登记都录入了我处自行编写的抵押登记查询系统,并实行了在办理房地产转移、变更、补证、换证等业务中,进行抵押状态查询的制度,既给其他科室办理有关业务提供了信息,又杜绝了已抵押的房产发生转移、变更等,保证了抵押当事人和贷款银行的利益不受损失。

四、以信息管理系统为依托,加快房产档案电子化建设步伐

房产档案是房屋权属管理的基础,我们以信息管理系统为依托,加快房产档案电子化建设步伐,提高档案的利用率。

一是以信息管理系统为依托,规范档案管理。我处房屋产权档案数量大,种类多,一方面继续加快房屋产权档案整理、合并、装订、录入和注销工作,另一方面,利用房屋权属信息管理系统检索无号档案、重号档案、遗失档案。截至11月30日,全年整理档案850xxxx,写卷宗897xxxx,查询档案257xxxx。

二是积极协助拆迁部门,服务城市改造和重点项目建设。今年市局承担了市上重点项目建设,中央大道中段的拆迁和改造工程。我们协助完成了工程中需要拆迁房产档案的查阅、摘抄、复印等工作,有力的支持了市局承担的重点项目建设。

五、以调处房屋权属纠纷为重点,认真做好来信来访工作

按照《×××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暨追究办法》的有关要求,成立了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并明确了分管领导,确定专人负责调处上访案件,全年共接待群众来信来访38xxxx人次,调处案件1xxxx。

一是牢固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观念。要求窗口工作人员热情接待,规范受理,文明办信,及时处理来信来访,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信访工作质量明显提升,处理各种复杂问题的能力明显增强。

二是规范协助人民法院查封程序。随着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房地产案件也随着增加,因此我们制定的《协助人民法院执行房地产案件的规定》,从受理、程序、条件、要求处理等方面予以规范,并制定专人负责受理,按查封内容,交相关科室处理,避免了重复查封冻结或无效查封的不良后果,并对已查封冻结的房产,在房屋权属信息管理系统作了查封冻结标识,防止重复抵押、重复查封和查封后再发生抵押或转移等问题的出现。

六、努力探索,积极拓展新的业务领域

随着房改房办理产权证工作的结束,我们的业务量将急剧下降,经济收入将大幅度下滑,开展新业务势在必行。

一是积极推进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发证工作。根据我市房屋权属管理的现状及群众的迫切需要,我们在稳步推进城镇国有土地上房屋登记发证业务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村镇土地上房屋登记发证工作,通过调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草拟了《×××村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村镇房屋权属登记实施细则》。目前,开展该项业务的准备工作已就绪,待市政府研究通过后实施。

二是拓展经济开发区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文件精神,按照_的要求,我们与汉中经济技术开发区协商,开展了在南北开发区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工作。目前,北区的契税代征和登记发证工作已经完成准备,进入实际操作阶段,南区的各项工作待有关部门协商后即可操作。

七、凝聚人心,转变作风,文明办证

今年,我们大力倡导“转变作风,优质服务,文明办证”的工作作风,并开展了换位思考,文明办证活动,以此来提高干部职工的工作责任心和积极性。

一是以保先教育为契机,转变工作作风。在这次保先教育活动中,我们采取了内外结合,广开言路,查找剖析本单位和个人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和行业风气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整改措施。我们还广泛征求了社会各界的意见,主动接受他们的评议和监督,以达到完善规章制度和改进工作作风的目的。

二是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为了充分调动大家工作的积极性,今年工会两次组织全处工作人员,开展了象棋、羽毛球、钓鱼等大家乐于参加的体育活动,既锻炼了身体,又增进了同志之间的友谊。

房屋权属承诺书 第17篇

房地产权证的承诺书_承诺书

房地产权证承诺书篇1:产权办理承诺书

产权办理承诺书

深圳市国土资源及有关部门:

本人于年月日承诺:身份证号:与 身份证号: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位于 的整栋物业,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的房屋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房产证证号为深房地字第号,宗地号为

因 个人原因暂时无法过户,现承诺此栋已经转让给,如个人原因解决可以办理房产证过户,本人承诺协助办理,其产生的费用由承担,承诺人必须保证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如因在变更引起的一切纠纷,全部由承诺人承担一切责任。

特此承诺!

承诺人:

年 月 日 市国土资源局:

具申请人:,本人于 年 月与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将位于

城,平方米的 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原土地证证号: 号,房产证已过,现申请土地证过户变更。望批准,为谢!

申请人:

年 月 日

房地产权证承诺书篇2:房产证真实性承诺书

房产证真实性承诺书

本人现将位于(地址)位名称)(工程 名称)使用,本人所提供的房产证原件及全部材料、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签名均真实有效可靠,复印件均与原件相符。公章均与_门备案相符,其他签名均为当事人本人签名。如有虚假隐瞒,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承诺人:

(签名)年月日

房地产权证承诺书篇3:办理房产证的各种声明书

该房是我个人出资购买,产权申请登记为我本人单独所有,以上内容均属事实,如有纠纷,我愿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该房是我父母出资为我购买,产权申请登记为我本人单独所有,以上内容均属事实,如有纠纷,我愿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该房是本人XXX和XXX共同出资购买,产权申请登记为我俩共同所有。如有纠纷,我愿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办理抵押承诺书:(银行借款中无共有人,房产证上有

共有人,两人需带身份证与结婚证亲自前来签写承诺书)格式如下:

承诺书

XXX(户主)与XXX(共有人)于X年X月X日登记结婚,XXX(户主)于X年X月X日以按揭的形式购买的座落于**路**小区*号楼*单元*号房屋申请办理为共同共有,XXX(户主)无异议,XXX(共有人)同意抵押,以上所写内容属实,负责愿意承担一切相关法律责任。

承诺人:xxx(签字按手印)xxx(签字按手印)

代理人办理证件需填写保证书,格式如下:

保证书

本人X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受XXX(与XXX)所委托,办理座落于**路**小区*号楼*单元*号房屋产权登记手续。该房申请登记为XXX个人单独所有,XXX放弃该房屋产权(该房申请登记为XXX与XXX两人共同共有).如有纠纷,本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保证人:XXX(签字按手印)

X年X月X日

房屋权属承诺书 第18篇

一、总登记、验证、换证,初始登记需要的条件:

1、有用地证明文件或土地使用权证;

2、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施工许可证;

5、房屋竣工验收资料以及其他有关的证明文件。

二、转移登记(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条件:

1、房屋权属证书;

2、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

三、变更登记条件:

1、房屋权属证书;

2、其它相关的证明要件。

四、他项权利登记条件:

1、房屋权属证书;

2、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力的合同书以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房屋权属承诺书 第19篇

《南京市城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条例》已由南京市第十二届_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8月27日制定,江苏省第九届_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1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_常务委员会

年11月1日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_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权属登记。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或者抵押权等他项权利以及涉及房屋的其他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和其他权利状况的行为。?

第四条 市、县房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房屋所有权或者抵押权等他项权获准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发给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或者房屋他项权证等权属证书。?

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或者房屋他项权利的合法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收缴、扣押他人的房屋权属证书。?

登记机关应当在其办公场所设置房屋权属登记册。房屋权属证书的记载与房屋权属登记册的记载应当一致。当事人对房屋权属证书或者房屋权属登记册的记载有异议的,登记机关应当核查原始凭证并将核查结果告知当事人。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房屋权属登记包括:?

(一)初始登记;?

(二)转移登记;?

(三)变更登记;?

(四)他项权利登记;?

(五)备案登记;?

(六)预告登记;?

(七)注销登记。?

第七条 房屋权属登记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受理登记申请;?

(二)权属登记;?

(三)发布公告;?

(四)核准登记;?

(五)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前款第(三)项适用于登记文件遗失无法补正等原因需要公告的登记。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对房屋权属无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核准登记。?

第八条 房屋权属登记由当事人向房屋权属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使用法定名称的全称,并提交相应的资格证件,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当使用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并提交相应的身份证明。?

第九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承受权利的当事人单独登记:?

(一)继承或者受遗赠房屋的;?

(二)依法由法院或行政机关变卖、拍卖取得房屋的;?

(三)依照法院或者仲载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取得房屋的;?

(四)依照经公证的赠与合同取得房屋的。?

第十条 申请以约定方式限制房屋权属的预告登记或者商品房预购登记以及他项权利登记的,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登记。?

第十一条 共有的房屋,应当由全体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部分共有人代为全体共有人申请所有权登记:?

(一)申请登记的房屋为共同共有的;?

(二)申请登记的房屋为按份共有,当事人提交经过公证的文件,或者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或者仲载机构裁决书、调解书的。?

第十二条 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身份证明,不能提交委托人身份证明的,委托书应当经过公证。代理境外委托人登记的,提交的委托书应当按有关规定经过公证或者认证。?

法定代理人或者指定代理人在其代理权限内,申请办理涉及被代理人房屋的权属登记,应当提交代理人资格证明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第十三条 共有的房屋,由全体共有人推举的持证人收执房屋所有权证。其余共有人各执房屋共有权证书一份。?

房屋共有权证书与房屋所有权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申请房屋权属登记,当事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和登记文件。?

当事人提交的登记文件应当是文件原件,并由登记机关出具收据;无法提供原件的,经登记机关同意,可以提交原件的副本或者复印件。提交的登记文件来自境外的,应当同时提交有关的公证文件或者认证文件,以及中文翻译件。?

第十五条 下列房屋由登记机关直接代为登记:?

(一)依法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的房屋;?

(二)法院判决归国有的房屋;?

(三)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房屋。?

前款第(二)、(三)项规定的房屋,由法院或者行政机关通知登记机关直接代为登记。?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登记机关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核准登记:?

(一)当事人的资格有效;?

(二)申请书填写规范;?

(三)登记文件齐全;?

(四)登记文件的内容真实合法,表述明确;?

(五)登记文件与申请的权利一致;?

(六)申请登记的权利范围与房屋一致;?

(七)登记事项与档案记载不冲突。?

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核准登记的期间,不包括公告、刊登启事和补正的时间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一)房屋属于临时建筑或者违法建筑的;?

(二)权属纠纷尚未解决的;?

(三)多层、高层建筑的成套房屋分割登记的;?

(四)未能按规定提交契税完税凭证的;?

(五)未能按规定提交全部补正文件的;?

(六)房屋在拆迁期限内翻建、改建、扩建的;?

(七)除继承、遗赠,或者依照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转移、变更的情形外,拆迁期限内申请办理权属转移登记、变更登记的;?

(八)登记权利已被依法查封限制的;?

(九)预告登记的有关请求权未注销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的,当事人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书后,应当按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在核准登记前,利害关系人对房屋权属登记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书面报告和有关证据,登记机关应当将异议情况告知申请人,并暂停登记。

房屋权属承诺书 第20篇

楼 一套住宅,原房名为母亲:,现房名为女儿 (以下称二楼)。 小区楼一套住宅,现房名为 之夫 (以下称一楼)。 女儿 与母亲GONG同居住时在没有与其他家庭成员商议的情况下,将母亲的房证名改为自己的.名下,经家庭其他子女的商议达成以下共识和承诺。

一, 与丈夫 共同承诺将一楼 住房房名改为母亲 名下,母亲同意。

二,母亲及家庭成员承认 二楼房证的事实,将不追究责任三,母亲在世时任何人不得因房证的房名改变而改变母亲的居住现状。

承诺人

签字年 月号

房屋权属承诺书 第21篇

甲方(实际归属人):_____乙方(挂名登记人):_____

甲乙双方系母女关系,为明确位于_______房屋(以下简称房屋,房产证号(或两规回执号):_____ )的出资及权属问题,双方特签订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乙方确认,上述房屋及土地均由甲方出资购买、建设,乙方实际上没有出资。

二、乙方清楚且明白,上述房屋及土地只是登记在其名下,真正的权属归甲方所有。

三、如国家政策允许,经甲方通知后,乙方应无条件配合甲方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过户所涉及的税费由全部由甲方承担。

四、未征得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对房屋进行处分(包括转让、抵押、抵债、出租等),也不得以房屋所有权人的身份对外签订有关上述房屋权益的合同。

五、本协议一式二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本协议自甲方、乙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_____乙方: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房屋权属承诺书 第22篇

甲 方:

乙 方:

合同内容:甲方现有一套位于巩留县工行家属楼一单元402号住宅,建筑面积平方米,产权证号:新政房97字第NO0925211号,经协商又方以83000元(捌万叁仟元整)达成买卖协议如下:

一、房屋总售价83000元(捌万叁仟元整),20xx年x月x日乙方付甲方订金3000元(叁仟元),20xx年x月xx日乙方付甲方50000元(伍万元整),其余30000元(叁万元整)乙方保证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两个月内金额付清,于20xx年xx月xx日已付清所有房款。

二、甲方须保证房屋的产权真实合法性,乙方须按照本合同所定的日期付清所有的房款后,甲方将交付乙方权产证和其它所有一应手续。房产过户需缴纳的契税甲乙双方各承担50%。

三、本合同一经签订,现具有民事法律效力,双方不得违约,如有违约,违约方向守约方将支付总房价30%的赔偿金,否则,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 方:

乙 方:

见 证 人:

年 月日

房屋权属承诺书 第23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权属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_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登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他项权利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利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是指已获得了房屋并提出房屋登记申请,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第四条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到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权属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

第五条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

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六条房屋权属登记应当遵循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书的式样报_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_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

房屋权属承诺书 第24篇

本人郑重承诺:

因 (以下简称债务人)与 银行(以下简称债权人)

于年 月 日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 向银行借款 万元整(大写:元整),期限 个月,由贵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为了保证贵公司的利益, 向贵公司(以下简称担保人)提供抵押反担保即罗克琴与宜宾丽雅置地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罗克琴向宜宾丽雅置地有限公司买到的位于宜宾市翠屏区航天路中段D-5地块宜都.莱茵河畔项目中的戎州路东段阳光半岛的商品房一套作为抵押反担保,因此房不能办理抵押登记,亦不能与开发商签订三方协议,故本人对此笔贷款中的反担保作出如下承诺:

1、在 未按照与签订的《借款合同》之约定偿还

借款及利息前,罗克琴不得将上述房屋设定抵押或者转让给第三人。

2、在未向 银行归还全部借款及利息前,罗克琴不能撤销与宜宾丽雅置地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罗克琴与宜宾丽雅置地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协议退款退房。

3、若 未向 银行归还全部借款及利息前,上述房屋的权属证书的办理到罗克琴名下时,罗克琴应在领到所购房屋的权属证书之日起三日内将此权属证书交由宜宾市鼎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保管,

并由本人监督罗克琴与宜宾市鼎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办理该房屋的抵押登记。

4、本人保证本抵押物在抵押给宜宾市鼎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期间,抵押物本身无争议,无其他抵押权人,无其他受益人。若 未按照与 签订的.《借款合同》之约定偿还

借款及利息,宜宾市鼎恒融资担保公司是本抵押物的唯一受益人。

5、若罗克琴违反上述任意一条,则本人承担此笔借款的连带清偿责任。

6、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出现纠纷的,各方应当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承诺书一式三份,公司保存一份,债务人和承诺人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债务人:xxx

承诺人 :xxx

20xx年xx月xx日

房屋权属承诺书 第25篇

卖方(甲方):

身份证号:

买方(乙方):

身份证号:

经充分协商,甲乙双方现就房屋买卖事宜签订合同如下:

一、甲方自愿将拥有产权的下列房屋卖给乙方所有,并已收取乙方购房款人民币(大写) 元整(另附收到条)。

1、房屋位于xx单位家属院,具体状况:

2、在办理该房屋的所有权证时,甲方要积极协助直接办理在乙方名下,相应费用由乙方承担。

3、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该房屋与xx单位及所在小区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之前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4、乙方要认真遵守xx单位和所在小区的各项管理规定,及时交纳水电费及各项费用。

二、甲乙双方商定该房屋交易价格为¥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乙方在20xx年 月 日前分 次付清,付款方式: 。

三、甲方于20xx年 月 日前将该房屋及附属物正式交付

给乙方使用,同时应将该房屋腾空,清结该房屋已发生的水、电、煤气、电话、有线电视、物业管理等各项费用,并将付讫凭证及该房屋的钥匙交于乙方验收。

四、甲方应就该房屋的所处环境、用途、内部结构、状态、设施、质量等现状、情况如实告知乙方,并无任何隐瞒。乙方对该房屋的所处环境、用途、内部结构、状态、设施、质量等现状、情况均已知悉,并无任何异议。

五、甲方应保证该房屋没有任何争议,不存在查封、抵押等情况。

六、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采取协商办法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七、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即生效,须共同遵守。本合同未尽事项,可另行议定,其补充协议经双方签章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九、其它约定事项:

甲 方:

身份证:

电 话:

乙 方:

身份证:

电 话:

年 月 日

房屋权属承诺书 第26篇

xx农村信用合作社:

我自愿以本人所拥有的位于园丁小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包含全部地上定着物再内),为抵押向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借款19万元(大写)拾玖万元整作为贷款抵押物抵押给贵社。抵押物未向第三人进行过任何形式的抵押或担保,也未受到公、检、法和行政机关的'冻结、查封、扣留及保全,贵社是该抵押物的第一及唯一抵押权人,抵押期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之日止。如借款人不能按期还清借款本息,贵社有权处理抵押物,收回贷款本息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法、执行费、律师费、保全费等)。如手续不全抵押无效我(单位)愿承担全部过错责任。

此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确系我向贵社提供的有效证件。

抵押人(签字):

共有人(签字):

20xx年xx月xx日

房屋权属承诺书 第27篇

办理房地产权证

实验内容:

一、个人产权人办理产权证提交的资料

1、产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2、税契发票上报联

3、物业维修基金缴款凭证第二联

4、购房合同(正本)

5、购_(原件)

6、竣工决算书(原件)

二、单位或开发商产权人提交的资料

1、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复印件或商品房交易代码

2、房屋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3、购房合同(正本)

4、购_复印件

5、竣工决算书(原件)

6、单位介绍信

7、《住房质量保证书》

8、《住房使用说明书》

三、房地产证办理流程

1、登记收件

(1)产权人填写申请书,交验证明、证件

(2)登记机关审查证明、证件、予以接收

(3)登记机关进一步审查证明证件

2、勘丈绘图

(1)查清房地现状

(2)丈量计算面积

(3)核实墙体归属

(4)绘制分区平面图

(5)补测、修测房屋分幅平面图

3、产权审查

(1)产权来源是否清楚

(2)产权转移和房屋变动是否合法

4、绘制权证

经审查可以办理产权证时,绘制房屋产权证。

5、收费发证

(1)将应收的登记费收缴入库

(2)将产权证发放到所有者手中

房屋权属承诺书 第28篇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根据《_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特制定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愿将坐落在泾川县棉纺厂家属楼一单元4楼403室(建筑面积平方米,产权证号: ,土地使用证号 )房产出卖给乙方。 二、双方议定上述房地产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贰拾万零贰仟元整。小写元 三、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支付定金壹拾万元整 ,即小写¥100000元。

四、乙方支付定金之日起1个月内,甲方将房屋产权证及土地使用证交给乙方,并交付房屋钥匙,随之房屋产权归乙方所有,乙方将剩余款项交付给甲方。

五、甲方保证该房产合法、权属清楚、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

六、办理房产证手续所产生的有关税费由 甲乙双方共同承担。甲方负责出具有关房屋过户手续的证明文件。

八、甲方应房产过户前前将如电话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取暖费、入网费、有线电视费等缴清。

九、本合同签订后,如一方违反本合同条款,该方应向对方支付房价的5%作为违约金;一方如不能按规定交付房产或按规定支付房款,每逾期一日,应向对方支付五十元罚金,逾期30日视为毁约;如因政府及银行规定,本合同涉及房产手续客观上不能办理过户或银行不能办理按揭导致合同解除,不适用本条款。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

甲 方:

房屋权属承诺书 第29篇

房地产权证PROPERTY OWNERSHIP CERTIFICATE

根据《_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规定,为保护房屋所有权及其所占用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权属人申请登记本证所列房地产,经审查属实,特发此证。

According to _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Urban Real Estate Management Law,_ _Guangdong province town real estate right registration ordinance_ and other

provisions of the relevant laws for the protection of housing ownership and land use rights of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people on housing ownership and land use rights to apply for registration housing land rights, we have investigated and reviewed, to grant registration, iuance of this authority:

Guangdong province People's Government & Land Registration Seal(s)

PROPERTY OWNERSHIP CERTIFICATE

No.: YUE FANG DI ZHEN ZHI

house administration Bureau(seal)

房屋权属承诺书 第30篇

保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管理部:

本人自愿将名下的'房屋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借于 (借款人名称)用作在贵中心(管理部)的贷款抵押担保,本人承诺在借款人无法按时偿还该笔债务时,不论当时自己所处的居住环境条件如何或有任何其他情况,都将无条件配合抵押权人采取拍卖、出售、出租等方式处理抵押房地产,用于清偿该贷款本金及利息。

如抵押权人处置抵押的房地产时,本人无其它居住场所,本人承诺主动租用其他居住场所,不以无其他居住场所等为借口阻碍抵押权人处置抵押房地产。

抵 押 人 基 本 情 况

本人承诺上述情况均为事实,否则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抵押人(签字手印):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此表一式三份)

房屋权属承诺书 第31篇

当事人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当事人: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1、为促进家庭和谐,保持家庭和睦,防止家庭纠纷,甲、乙双方就位于____________元甲乙双方未支付任何费用,不享有份额。

2、双方确认该房屋现登记在乙方名下,由甲方占有使用。但实际出资人为____________,房屋实际所有人应为____________。因父亲去世未立遗嘱且母亲健在,现房屋父亲所占份额应为甲乙双方及母亲共同共有。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该房屋在母亲百年之后一并分割。

3、甲方为该房屋占有使用人,对该共同共有房屋应尽善意使用,不得随意处分该房屋。否则为无效。因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赔偿。

4、乙方为该名义所有人,不得任意处分该房屋,否则无效,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向各共有人赔偿损失。

5、继承发生之日起甲乙方应根据继承方案及时办理产权变更程序,因拖延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6、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有效,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甲乙丙三方自愿去公证处公证,产生强制效力。

本协议当事人签字:_____

甲方:____________时间: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

地点:_____

乙方:____________时间: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

地点:_____

房屋权属承诺书 第32篇

项xxx:

我自愿放弃重庆市北碚区xxx镇东风村一队古房子大院由项开义从项锡强处购得的农村住房(房屋占地面积约为xxxxx平方米,院子占地面积约为xxxx平方米,房屋为xxxx结构,房屋总面积约为xxxx平方米)的'产权所有权,将在以后不主张对此房屋的产权所有权权利,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我全部负责。

特此承诺。

承诺人:(签字印章)

二〇xx年二月十九日